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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財稅行政類科及財稅法務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30020106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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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1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下稱本考試)
    財稅行政類科及財稅法務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財稅專業
    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稅務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財稅行政類科及財稅法務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
    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
    數,由財政部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
    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財政部辦理。

肆、訓練地點
    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下稱財訓所)(地址: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
    路 6  段 142  巷 3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預定於 114  年 2  月 10 日至 114  年 3  月 14 日間,分
    4 梯次辦理,每梯次 5  日。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午餐;居住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之受
    訓人員得申請住宿,並提供早、晚餐。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財訓所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練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
    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財政部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得向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
    機關收取費用。

捌、獎勵建議
    財政部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
    得酌予敘獎。

玖、本計畫由財政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