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防止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因設施、設備或作業環境產生危害,以
保障其生命、身心健康與工作安全,茲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
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設施:各機關為辦理公共服務、行政管理、研究、執法或其他法定
職務所設置之建築、附屬空間及空地等。
(二)設備:設施中必要之用品及器材。
三、本要點為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設備之最低
標準。
四、各機關設置之設施及設備,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或團體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操作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應設置防
護裝置、護罩或護圍、安全與緊急制動裝置等設備,並定期檢修維護
。
六、對於存放或使用爆炸性或發火性物質之區域,應設置防火牆、防爆區
、防靜電設施及足量滅火器材等防護措施,並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
關人員進入。
七、高壓電設備應設置警告標誌與遮斷裝置;對於明顯具有高熱或大量熱
源散發之作業場所,應設置隔離設施、屏障,或採取其他足以防止人
員遭受熱危害之措施;針對其他之能引發危害之情形,應提供必要之
防護設備。
八、各機關應規劃安全動線,對涉及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應
提供符合人體工學、可輔助搬運及個人防護之相關設備。
九、工作場所如有人員墜落之虞,應設防墜護欄;人員於高度在二公尺以
上之處進行作業時,應使用安全帶、安全網或採取其他安全防護之必
要措施。
十、工作場所如有物體飛落之虞,應設置防止飛落之設備,並提供安全帽
等個人防護具;對有表層崩塌或土石滑落危險之區域,應設置適當防
護設施。
十一、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應設置適當之警戒標示,溫度保持在攝氏
四十度以下,置備適當之防護具或滅火器材,並限制人員出入。
十二、工作場所使用原料、材料、氣體、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
質等可能危害人員安全時,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害性,採
取預防危害之必要措施。人員如有發生中毒、缺氧之虞者,應停止
作業並採取緊急措施。
十三、人員執行職務時有暴露於輻射之虞者,各機關應設置警示與採取屏
蔽措施;高溫或低溫工作區應設置降溫或保溫設施,並提供防護設
備;噪音超過九十分貝時,應設置吸音、隔音設施或設備,標示並
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並減少人員噪音暴露時間。
十四、監控、觀測、儀表操作等精密作業處所,應提供適當照明、桌面空
間與視覺保護設備。
十五、廢氣、廢液及殘渣之儲存與處理區,應有密閉收集、標示、防漏設
施及洩漏警示系統,並定期清運。
十六、各機關應建立風災、水患及火災之風險評估與預警措施,並設置防
風、防淹水及防火等災害防救設備。
十七、人員執行職務與動、植物接觸,有造成傷害或感染之虞者,應提供
危害預防或隔離設施,或適當之個人防護設備。
十八、人員處理或暴露於具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對於受
污染之物品應為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並妥為儲存,加註警告標
示,且提供適當之個人防護設備。
十九、各機關對於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踩
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人員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
,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二十、各機關應確保工作場所有充分光線,以自然採光為原則,避免光線
之刺目、眩耀現象,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工作場所如自然
採光不足時,得使用人工照明。
二十一、各機關應確保工作場所之良好通風,工作場所如無法以自然通風
維持充分、清淨空氣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
連續有效運轉。
二十二、人員執行職務有從事重複性作業者,為避免因姿勢不良、過度施
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由適當訓練之
醫護人員調查評估,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一)分析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
(二)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
(三)評估、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
(四)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五)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二十三、人員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加班等作業,為避免因異常工
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
(一)辨識及評估人員異常工作負荷情形。
(二)提供必要醫療衛教資訊及健康指導。
(三)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及簡化作業流程。
(四)實施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二十四、為預防人員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風險。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及工作環境。
(三)依工作風險特性適當調整人力及防護裝備。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二十五、對於具有顯著濕熱、寒冷、多濕及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及
其他有害人員健康之工作場所,應於該場所外設置供人員休息、
飲食等必要設備。但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人員,應設置適當之坐具,以供休息時使用
。
二十七、人員於戶外執行職務,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
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一)適度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
(二)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
(三)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
(四)適度調整作業時間。
(五)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
(六)實施健康管理及適當安排工作。
(七)採取人員熱適應相關措施。
(八)留意人員作業前及作業中之健康狀況。
(九)實施人員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
(十)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
二十八、人員因公務出差執行職務,應評估交通、天候狀況、工作質量、
時間及地點等因素,並採取適當措施,合理分派工作,避免造成
人員身心健康危害。
二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三十、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之公務人員,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