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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50006730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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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會計
    、統計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
    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訓練對象
    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
    估缺、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已報到或歷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
    通考試、初等考試、本考試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
    時程及人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視錄取人員報
    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三、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主計總處
    辦理。

四、訓練地點
    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2段126號)
    。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及
      完成國家文官學院基礎訓練後,擇期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要,
      調整為線上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
      結果,由主計總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
      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七、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主計總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九、本計畫由主計總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