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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1 06: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公評字第11222600981號令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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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規範薦任公務人員
    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
    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正升監訓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以下簡稱委升薦訓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以下簡
    稱佐升正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以下簡稱
    員升高員訓練)成績評量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評量訓練
    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成績評量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百分之十。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
(二)課程成績:占百分之九十。
      1.專題研討:占百分之四十五。
      2.案例書面寫作:占百分之四十五。測驗題型為情境寫作。


三、委升薦、佐升正及員升高員訓練成績評量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
    百分比如下: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百分之十。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
(二)課程成績:占百分之九十。
      1.專題研討:占百分之三十。
      2.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六十。測驗題型為實務寫作題。


四、薦升簡、正升監、委升薦、佐升正及員升高員訓練之專題研討,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研討範圍:以保訓會發布之研討課程為範圍。
(二)進行方式:採分組方式,於結訓前一週星期五舉行為原則。各組研
      討時間為五十分鐘,包括口頭報告、個人答詢及講座講評。
(三)評分方式:專題研討成績總分為一百分,由二位講座依下列配分比
      例評定成績後,以其成績加總平均計算之:
      1.團體成績:占六十分;包括書面報告占五十分、口頭報告占十分
        。
      2.個別成績:占四十分。


五、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之案例書面寫作採開書測驗,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範圍:以保訓會發布之測驗課程為範圍。
(二)日期:於結訓當週星期三舉行為原則。
(三)時間:二小時三十分鐘。
(四)作答方式:由受訓人員擇定採紙筆或電腦作答,並得攜帶指定教材
      應試。


六、委升薦、佐升正及員升高員訓練之測驗採開書測驗,並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範圍:以保訓會發布之測驗課程為範圍。
(二)日期:於結訓當週星期三舉行為原則
(三)時間:二小時三十分鐘。
(四)作答方式:採紙筆作答,並得攜帶指定教材應試。


七、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各項成績評量項目及配分如附件一、委升薦、佐
    升正及員升高員訓練各項成績評量項目及配分如附件二。
    前項訓練成績均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
    式計算。


八、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結訓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生活管理、
    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及「專題研討」成績清冊(如附件三)函送文
    官學院彙報保訓會。


九、保訓會計算並核定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函知各主管機關(遴選機關、學校)自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下載成
      績清冊。
(二)函知各服務機關(構)、學校自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下載成績單,
      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十、訓練成績及格人員應於收到成績單後七日內,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
    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繳費。


十一、保訓會應將已繳費之訓練成績及格人員名冊,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
      合格證書。


十二、薦升簡、正升監、委升薦、佐升正及員升高員訓練期間如遇天災、
      癘疫或突發事件,致無法進行全程實體訓練或測驗時,保訓會得視
      實際需要,在不牴觸相關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等規定前提下
      ,酌予調整該年度案例書面寫作與測驗成績項目及其百分比、專題
      研討方式及測驗實施方式等事項,公告並通知受訓人員。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