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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試院研究考選銓敘制度獎勵辦法
民國 71 年 05 月 22 日

第 1 條
考試院為鼓勵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研究中外考選銓敘制度,以期有助於反
攻建國,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研究範圍:
一  屬本國者  上起唐虞,下迄當代。
二  屬外國者  分美、英、日、德、法、加等國。


第 3 條
研究內容:
一  考選部分  凡前代學校、選舉、考試及現代考選等制度均屬之。
二  銓敘部分  凡前代官制官規及現代銓敘制度均屬之。


第 4 條
研究題目,由各人就前兩條所列內容範圍,自由擬定,或擇某一制度某一
事項,作專題研究,或擇較廣泛題目,作綜合性研究,但均應注重實際問
題。


第 5 條
研究結果,須提出著述,依其性質,可用論文圖表等體裁,內容以深切著
明為主,並詳列參考資料來源。


第 6 條
研究著述,每年於九月底集稿一次,由秘書處彙呈院長組織委員會評定之
,至遲於十二月內揭曉。


第 7 條
著述優良者,分別等次,除頒發獎狀外,並酌發獎金。


第 8 條
獲獎之優良著述,得由本院刊印專輯。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