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
二、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
第 3 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4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
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第 6 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
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
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8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9 條
本考試消防設備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
。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十
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五十分者為錄取。
本考試消防設備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
。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
十六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五十分者為錄取。
前二項人數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
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
為零分。
第 10 條
本考試筆試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
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
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
前項訓練,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