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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及考試權,促進性別平等,設
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各項國家考試
涉及性別限制事項提供諮詢。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
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
四、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五、性別平權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一人。
七、銓敘部代表一人。
八、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4 條
本會會議不定期召開。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5 條
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第 6 條
開會時應請用人機關列席,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派員說明。



第 7 條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同仁派兼之。



第 8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



第 9 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費。



第 10 條
本會會議結論由部長核定後,送由主管單位辦理。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