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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95 年 01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
下列類科:
一  消防設備師。
二  消防設備士。
前項消防設備師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士
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4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5 條
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
應本考試。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第 7 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  報名履歷表。
二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
    之僑居證明。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9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
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
之影印本。


第 10 條
本考試筆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算。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本考試筆試及格之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
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
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
前項訓練,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內政
部辦理。


第 14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
考試院核備。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