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考選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特
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部檔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
第 3 條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部檔案應事先填具申請書 (附表一) 。
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應載明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
居) 所。
(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 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 申請項目。
(四)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 檔號。
(六) 申請目的。
(七)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 申請日期。
第 4 條
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部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拒絕之。
(一) 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 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檔案內容含有上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
之。
第 5 條
五、抄錄或複製本部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
定辦理。
第 6 條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部檔案,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
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第 7 條
七、本部受理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由主管業務單位為受理單位,
受理申請書並應由文書單位登錄總收文號。
第 8 條
八、受理單位應依據申請書所載檔號、案由,填具調檔單調案後,依相關
規定簽辦申請案件,並於還檔時將檔案應用簽收單 (附表二) 影本交
檔案管理單位。
第 9 條
九、受理單位應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
,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
本部對於申請閱覽檔案,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
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
起算。
第 10 條
十、受理單位應就檔案內容擬妥審核通知函附同審核表 (附表三) ,必要
時簽會該檔案所涉業務單位;檔案如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應
先予註記後,陳權責長官批示。
審核通知函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核准應用或無法提供應用之原因。
(二) 提供檔案原件或複製品。
(三) 提供檔案應用服務之時間及場所。
(四) 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五) 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第 11 條
十一、申請案件經核准者,受理單位應就核准應用項目於檔案應用約定日
前備妥檔案。
第 12 條
十二、申請人至指定之處所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函
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後,始得進入檔案閱覽處所。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前,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並記錄簽收時間。
第 13 條
十三、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本部檔案,應於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
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承辦人得當場中止其閱覽,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第 14 條
十四、申請人於檔案資料閱畢後,應交還受理單位點收,經點收無誤後,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並記錄歸還時間。
檔案應用完畢,受理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如
有不當破壞情形,應依前條相關規定辦理;如經檢視無訛,承辦人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並記錄歸還時間,並將簽收單之一聯交付
申請人。
第 15 條
十五、申請應用本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受理
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
調閱。
第 16 條
十六、檔案應用完畢還卷後,由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填具檔案應用收費單
(附表四) ,陪同申請人至出納單位繳費,並由出納單位開立收據
,如提供檔案複製品,併同交付申請人。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如下:
(一) 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
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二) 複製檔案 A3 尺寸每張新臺幣三元,B4 尺寸以下每張新臺幣二
元;如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17 條
十七、檔案管理單位應依檔案應用簽收單所載,統計檔案申請應用情形,
並按季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