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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4 年 06 月 10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關稅總局及各地區關稅局
,分別設置之:
一、關稅總局設關稅總局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辦理關稅總局高級關
    務員、高級技術員升任關務正、技術正與關務佐、技術佐升任關務員
    、技術員之甄審及各地區關稅局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升任關務正
    、技術正甄審之復審事項。
二、各地區關稅局設各地區關稅局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辦理各地區
    關稅局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升任關務正、技術正甄審之初審及關
    務佐、技術佐升任關務員、技術員之甄審事項。


第 3 條
本會依左列規定分別組織之:
一、關稅總局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關稅總局副總
    局長任之,委員由銓敘部、財政部代表各一人與關稅總局一級單位主
    管及職員推選之代表一至三人擔任。
二、各地區關稅局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各地區關
    稅局副局長任之,委員由銓敘部、財政部、關稅總局代表各一人與各
    地區關稅局一級單位主管及職員推選之代表一至三人擔任。
本會辦事人員,分別由關稅總局或各地區關稅局人事單位派員兼任之。


第 4 條
本會會議,於需要時舉行,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 5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6 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 7 條
本會會議案件,有涉及出席委員本身事項時,該出席委員應臨時退席迴避



第 8 條
本會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委員人數及姓名。
二、會議主席、出席委員及紀錄人員姓名。
三、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受甄審人人數、姓名及其原任官稱。
五、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甄審應予紀錄事項。


第 9 條
經各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依有關法規辦理甄審通過之人員,均應由財
政部關稅總局造具名冊並檢同有關證件報財政部送請銓敘部分別審定其資
格條件。


第 10 條
本會各級人員在甄審案件未經審定資格條件以前,關於甄審案件辦理情形
及其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恂私舞弊及有遺漏舛錯情事,違者,
按其情節分別懲處。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