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編製目的:
為健全本院檔案分類系統,並使本院檔案之分類、保存、銷毀、移轉
等管理作業有所依據,爰依「檔案法」、「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
辦法」、「檔案分類編案規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
及其他法令規定編製「考試院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以下簡
稱本表),以為本院檔案分類標示及區分保存年限之準據。
第 2 條
二、編製方式:
本表係採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結合編製之方式。
第 3 條
三、編製過程:
本院現行之檔案分類表與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係採個別編製方式,為
符檔案法相關規定,及俾利未來本院各承辦人於歸檔案件上填註分類
號及保存年限之準據,爰由本院秘書處組成工作小組,依本院組織職
掌劃分及依照檔案法之相關規定,重新檢討編製本表草案,經徵詢並
彙整各單位意見,據以修訂初稿函送檔案管理局核定。
第 4 條
四、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本院各內部單位。
第 5 條
五、類目層級結構:
本表依據檔案來源原則、本院組織架構或業務性質共分為 14 類。各
類目之下依其業務性質,依次以綱、目為檔案區分之層級,有關其分
類內容及適用範圍如下:
(一)通用類:計 10 類,含法規、議事、行政、出版品及圖書管理、資
訊、人事、會統、政風、施政研發及管制、陳情及行政救濟等類,
適用本院各單位產生之檔案。
(二)依單位及業務分類:計 4 類,含考試及證書、銓敘、保障暨培訓
、退撫基金等類,適用於各單位職司業務職掌產生檔案。
第 6 條
六、分類標記:
本區分表之各層級分類標記以純數字 2 碼代表。
第 7 條
七、注意事項:
(一)檔案應分入專屬類目,如無專屬類目可予歸屬時,應視其性質歸入
較適當之類目。
(二)涉及二類目以上之檔案,應以常用、重要、具體等特性分入最適當
之類目。
(三)同一案卷之檔案應分入同一類目。
第 8 條
八、修訂方法:
(一)本表依規定至少每十年應檢討一次,並得視組織、業務或檔案保存
年限之變動情形,彙整相關註記資料,作為修正之依據。
(二)本表如有修訂,經報送檔案管理局核定後據以實施;但依檔案管理
局函頒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修正者,經機關權責長官核
定後實施。
第 9 條
九、使用日期:
本表經檔案管理局審核通過後擇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