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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各機關組織編制修正期間作業原則
民國 72 年 12 月 16 日

第 1 條
為期穩定官制官規,今後各機關如確因業務需要,須修正組織編制者,其
期間應在一年以上,有關組織編制之修正案件,應本此原則審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