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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0 年 12 月 18 日

第 1 條
  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依訴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處理訴願事件。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執行秘書一人、秘書或幹事一人。


第 3 條
  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本部高級職員兼任;執行秘書、秘書
  或幹事由部長指派本部職員中熟諳法令者兼任。


第 4 條
  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第 5 條
  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及審議事項。


第 6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部司、室移送訴願事件之登記、程序審查及簽擬。
  二、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三、訴願案卷之整理及保管。
  四、臨時交辦事項。
  秘書或幹事協助執行秘書辦理前項業務。


第 7 條
  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另訂之。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