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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試院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第 1 條
一、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考試院(以下簡
    稱本院)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政策、法規及行政措施之研議、檢討、修正事項。
(二)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三)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四)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推動工作及訓練事項。
(五)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審議事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第 3 條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本院職員
    、社會公正人士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聘兼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應有三人至五人。


第 4 條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指派高級職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本會幕僚業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職員派兼(充)之。


第 5 條
五、本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


第 6 條
六、本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第 7 條
七、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及兼任之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非本
    院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 8 條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第 9 條
九、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院相關單位主管或院外學者、專家
    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