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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
民國 81 年 10 月 19 日

第 1 條
  為提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鼓勵工作意願及發揮工作潛能,以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有關公務人員之激勵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第 3 條
  本辦法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進用之人員為適用範圍。
  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得準用之。


第 4 條
  各機關為提昇所屬人員品德修養,得採左列方式行之:
  一、定期公開表揚熱心公益或品德優良足資表率者。
  二、各級主管人員身先倡導品德修養,並確實考核所屬人員生活言行。
  三、充實圖書設備,鼓勵閱讀品德修養之書籍。
  四、在機關內部成立各類社團,提倡正當休閒活動。
  五、定期舉辦有關品德修養之專題演講。
  六、其他適當方式。


第 5 條
  各機關為激勵所屬人員工作意願,得採左列方式行之:
  一、配合個人能力、興趣與專長,指派適當工作。
  二、落實內部分層負責、充分授權。
  三、實施職務輪調,增進工作歷練。
  四、勵行工作簡化,提高行政效率。
  五、建立溝通管道,並審慎處理陳述事項。
  六、改善領導方法,擴大人員參與,發揮團隊精神。
  七、充實現代化設施,有效改善辦公環境。
  八、其他適當方式。


第 6 條
  各機關為發揮所屬人員工作潛能,得採左列方式行之:
  一、鼓勵所屬人員參加各項訓練進修,增進工作知能。
  二、參加訓練進修成績優良者,酌予獎勵。
  三、工作績效優異者,列入培育計畫。
  四、暢通陞遷管道,提供發展機會。
  五、定期舉行研究發展會報,改進機關業務。
  六、研訂各項競賽辦法,擇優給予獎勵。
  七、其他適當方式。


第 7 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品行優良,上年度內在本機關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模範公務
  人員:
  一、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幣,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有重大貢獻者。
  四、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
      貢獻者。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者。


第 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第 9 條
  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中央機關由總統府、國民大會、五院、各部、會、處、局、署等,
  地方機關由省(市)政府,分別主辦,每年定期舉辦一次,其名額及詳細規定,由主辦機
  關分別自行訂定。


第 10 條
  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上年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報送各該主辦機關彙辦。各主辦機
  關應組成審議小組公正審議,將審議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應登載於被選拔者個人人
  事資料中,以供陞遷調職之重要參考;並函送銓敘部登記。


第 11 條
  各主辦機關應公開表揚獲選之各模範公務人員,頒給獎狀乙幀及獎金新臺幣三萬元,並給
  公假五天。


第 12 條
  各主辦機關辦理本辦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得編列年度預算。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