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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辦法
民國 88 年 01 月 20 日

第 1 條
  為辦理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有關事項,特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認定要保機關係指中央通訊社、中國廣播公司、海外技術合作委員
  會、臺灣養豬科學研究所、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世界、亞
  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分、總會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華經
  濟研究院及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推行委員會等十一個要保機關。


第 3 條
  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退出公務人員保險,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繳付保險費五年以上者,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所定之計算標準,於退
      保時核發一次養老給付。依法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時,應將原領養老給付如數
      繳回,其參加保險之年資於日後依法退休時准予合併計算。
  二、繳付保險費未滿五年者,不予核發養老給付,惟其保險年資仍予保留,依法參
      加公務人員保險時得合併計算。


第 4 條
  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辦理退保時,其眷屬亦一併退出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


第 5 條
  參加退休公務人員暨其配偶疾病保險之被保險人,均退出該保險。


第 6 條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時,因而退出公務人員保險等相關保險之被保險人,應由各該
  事業為適當之處理。


第 7 條
  本辦法自修正發布日之次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