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雇員管理規則適用期限屆滿後,各
機關現職雇員之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
第 2 條
二 雇員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並造冊報請各該主管機關 (五院、各部會及其相
當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及縣 (市) 議會) 備查
;其離職時,亦應函報上開主管機關備查。
第 3 條
三 雇員薪給分為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均以月計支。本薪及年功薪之級
數及薪點,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加給之給與辦法及薪點折算薪額之標準,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十四條之規定。
現職雇員薪級薪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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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別│薪級│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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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十六│310 │
│ ├──┼──┤
│ │十五│300 │
│ ├──┼──┤
│ │十四│290 │
│ ├──┼──┤
│ │十三│280 │
│ ├──┼──┤
│ │十二│270 │
│ ├──┼──┤
│ │十一│260 │
│ ├──┼──┤
│ │十 │250 │
│ ├──┼──┤
│ │九 │240 │
│ ├──┼──┤
│ 功 │八 │230 │
│ ├──┼──┤
│ │七 │220 │
│ ├──┼──┤
│ │六 │210 │
│ ├──┼──┤
│ │五 │200 │
│ ├──┼──┤
│ │四 │190 │
│ ├──┼──┤
│ │三 │180 │
│ ├──┼──┤
│ │二 │170 │
│ ├──┼──┤
│ 薪 │一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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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四 │155 │
│ ├──┼──┤
│ │三 │150 │
│ ├──┼──┤
│ │二 │145 │
│ ├──┼──┤
│ 薪 │一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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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四 雇員之考成、退職、撫卹、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退休法
、撫卹法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第 5 條
五 雇員得比照公務人員請領各項補助費用。
第 6 條
六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公
務人員服務法各規定,於雇用適用之。
第 7 條
七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