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 本要點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 (以下簡稱本準備金) 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其
管理運用由中央信託局辦理,並由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審議
及監督。
第 3 條
三 本準備金之來源如下:
(一) 由保險費收入提撥之準備金。
(二) 財務收支之結餘款。
(三) 本準備金運用之收益。
(四) 其他經核定之收入。
前項第一款準備金之提撥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 條
四 本準備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 支應保險財務收支之短絀。
(二) 計息墊付屬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
行前潛藏負債部分之保險給付支出。
(三) 存放於中央信託局指定之金融機構。
(四) 投資公債、國庫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
(五) 投資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受益憑證。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
前項第二款計息墊付之利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
五 本準備金投資於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比例,除公債、國庫
券外,均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二十。
第 6 條
六 本準備金投資於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原則如下:
(一) 投資公司債以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債為限,其投資總額不得
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四。
(二) 購買之股票及公司債以該發行公司最近三年課稅後平均淨利率在百
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三年內任一年課稅後之淨利不得為負數者為限
。
(三) 投資單一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單一受益憑證,其總成本不得超過投
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三。
(四) 投資單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
分之五。
(五) 投資單一受益憑證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
分之五。
投資前項受益憑證,須該基金淨值最近三年平均成長率在百分之七以
上者,或投信投顧公會統計國內股票基金績效評比中,績效超越大盤
或評比排名在前二分之一者。
第 7 條
七 本準備金收支運用情形,應按期陳報主管機關轉提公教人員保險監理
委員會審核。
第 8 條
八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9 條
九 退休人員保險準備金之管理及運用,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