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以下簡稱全國協會) 之立案申請及許可審查,應依公
務人員協會法 (以下簡稱本法) 之規定辦理,其作業規定如下:
一 申請立案作業 (本法第十一條) :
(一) 依本法成立之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
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
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總數四分之一時及各直轄市、縣 (市) 之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直轄市、縣 (市) 總數二分之一時,得共
同發起、籌組全國協會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
(二) 全國協會之立案申請,應向其主管機關–銓敘部提出 (本法第五條
第一項) 。
(三) 申請立案,應由發起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以下簡稱機關協會) 檢具
立案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機關協會名冊及機關協會會員或會員
代表大會議決加入會議紀錄影印本 (以上四種文件訂成一份,依序
折疊整齊,由右線裝訂成冊) 或其他文件,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本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
立案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發起機關協會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四) 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本法第十二條) :
1 名稱:全國協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名稱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二目) 。
2 宗旨:全國協會之目的及全國協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
之社團法人。
3 會址:會址須詳列門牌號碼。
4 組織:內部執行及監察組織 (例如: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
事會等) 之名稱、組成及權限。
5 會員 (指機關協會,以下均同) 之入會、出會及除名:
(1) 會員之入會程序及資格、條件、限制。
(2) 會員出會之要件及程序。
(3) 會員除名之要件及程序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
6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會員之權利:會員依法應享之權利,不得予以限制或剝奪。
(2) 會員之義務:
[1] 會員有遵守章程、各項會議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2] 會員未依規定繳納會費之處理條款 (例如停權或除名) 。
7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選任及
解任:有關理事、監事,以及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相關事項,
均應逐一規定 (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
8 會議:全國協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次數、
召集人、主席、召集條件及決議方式。全國協會以機關協會為會
員共同組織之,並分別自各該機關協會推選會員代表,其會員人
數在一千人以下者,各推選一名,超過一千人者,每一千人增加
代表一名,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以一千人計,分別代表各該機關
協會行使職權 (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
六條) 。
前項會員代表名冊格式,如附件三。
9 經費及會計:
(1) 經費來源及項目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
(2) 會員之入會費、常年會費之繳納數額及繳納方式 (本法第二十
七條第二項) 。
(3) 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亦即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10 財產之處分:全國協會動產、不動產、財產收支之運用及程序等
。
11 章程之修改:
(1) 章程之訂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時函請銓敘部
備查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第三項) 。
(2) 訂定及修改章程之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銓敘部備查之
年月日、文號。
12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如會員代表大會之組織、會員代
表之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等。
二 立案申請審查作業:
(一) 銓敘部於收受全國協會立案申請後,應即審查。申請案件不予同意
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通知發起機關協會理事長。可以補正者,應
通知發起機關協會理事長請其於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
予同意。申請文件,銓敘部得不發還。
(二) 銓敘部審查全國協會立案申請案件之決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
,應於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月,並通
知發起機關協會理事長。
(三) 銓敘部受理立案申請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1 發起機關協會數是否符合規定。
2 所檢具之文件是否完備。
3 是否符合本法之相關規定。
前項審查事項,如屬章程草案內容有關事項,得修正者,銓敘部得
先行同意立案 (籌組) ,並於同意立案 (籌組) 文件載明應予修正
之內容,或載明章程草案提籌備會審查及成立大會審議後再予備查
。
三 籌備會及成立大會相關事宜:
(一) 全國協會經同意立案申請後,應組成籌備會及召開成立大會。
(二) 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1 審查章程草案,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2 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
3 決定籌備期間工作人員之進用及辭退。
4 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並公開徵求會員。
5 審定會員資格並造具其名冊。
6 擬訂全國協會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
7 擬訂成立大會之相關會議事宜。
8 籌備期間經費收支之收繳及籌墊,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9 決定成立大會召開之日期及地點。
10 有關理監事及會務人員之籌備事宜。
11 籌備工作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前項有關會員入會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
(三) 召開成立大會應函請銓敘部備查,銓敘部得派員列席 (本法第十一
條第三項) 。但因故未派員列席,不影響其效力。
(四) 全國協會應於成立大會召開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理
事、監事、會務人員簡歷冊及成立大會會議紀錄影印本各一份,報
請銓敘部許可,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前項會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五。
四 許可審查作業:
(一) 銓敘部於受理全國協會報請許可案件後,應即審查。申請許可案件
不予同意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通知發起機關協會理事長。可以補
正者,應通知發起機關協會理事長請其於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
正者,不予同意。申請文件,銓敘部得不發還。
(二) 銓敘部審查申請許可案件之決定,自收受全國協會報請許可函之次
日起,應於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並通知發起機
關協會理事長。
(三) 銓敘部受理報請許可立案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1 是否於規定期限內報請許可。
2 參加之機關協會數是否符合規定。
3 所檢具之文件是否完備。
4 是否符合本法之相關規定。
五 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作業:
(一) 立案證書
1 立案證書由銓敘部發給。
2 立案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 協會名稱。
(2) 成立日期。
(3) 會址所在地。
立案證書格式,如附件六。
3 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報請銓敘部補發;不堪辨識時,應報請銓敘
部換發。
(二) 圖記:
1 圖記由銓敘部發給。
2 圖記之質料為木質,形式為直柄長方形,其字體為陽文篆字。
3 圖記闊五.六公分,長八.二公分,邊寬一.○公分。
六 銓敘部許可全國協會立案時,應將許可文書副知會址所在地之稅捐稽
徵機關及全國協會所擬興辦事業相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七 全國協會立案後,應於會址處所對外懸掛名牌,並應於公文封及公文
紙內載明銓敘部立案證書字號,以利識別。
八 銓敘部對於經同意立案 (籌組) 或許可立案之全國協會,事後發現其
申請有虛偽不實情事,或其設立許可條件變更,致與原有規定不合者
,得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九 本作業規定之流程,如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