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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銓敘部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目的: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公務人員
    協會發展,促進國家與公務人員間和諧關係,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第 2 條
二、補助對象:經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全國公務人員
    協會。


第 3 條
三、補助經費標準: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六十為限。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為限。


第 4 條
四、補助範圍及項目:公務人員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定事項
    之活動時,以補助其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
    、平安保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為限。


第 5 條
五、申請補助程序:
(一)凡符合申請條件之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報該年度擬
      申請補助辦理活動之計畫,送本部審核,逾期不予受理。但有特殊
      情形者,應詳敘理由,送請本部專案審核。
(二)提報計畫內容應包括公務人員協會組織動態與運作情形、年度經費
      補助需求及計畫報告;其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三)經本部審核補助之計畫,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必須變更原計
      畫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詳敘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
      本部核准後,始得予以補助,變更計畫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以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
      與金額。
(五)本部將視年度預算額度,依各公務人員協會所提報計畫審核結果,
      統籌分配補助金額。


第 6 條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
(一)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目的。
(二)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三)公務人員協會之執行能力須達成活動預期效益。
(四)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過去活動執行情形。


第 7 條
七、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請撥: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於接獲本部補助通知公文
      後,於舉辦活動前十四日內,備妥領據送本部憑撥經費;其格式如
      附件四。
(二)補助經費核銷:
      1.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成果報
        告、經費支用報告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送本部審核;其格式
        如附件五、六、七。
      2.補助經費於活動結束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部核定補助比例繳回
        ;自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繳回者,應自活動結束之次日
        起,至返還結餘款之日止,依臺灣銀行當月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返還之。
(三)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及出席人員
      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自行保存五年,
      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其屆滿保存年限,並報經本部依規定轉送審
      計機關同意後,始得銷毀。


第 8 條
八、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申請開辦費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經費標準: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五為限,不受第三點補助比
      例規定之限制。
(二)補助範圍及項目:以補助開辦所需之設備費、辦公器具或其辦理相
      關活動時,所需之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
      、平安保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及印刷費為限。
(三)申請補助程序:
      1.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應於九十九年二月底前,提報該年度開辦費補
        助計畫,並填列計畫報告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補助開辦經費
        項目申請表,送本部審核,逾期不予受理;格式如附件三、八。
      2.經本部審核補助之計畫,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必須變更原
        計畫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詳敘理由,並檢附相關資
        料送本部核准後,始得予以補助。變更計畫以一次為限。
      3.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與金額。
(四)補助經費請撥: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於接獲本部審核同意函後,除應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設備採購者,於契約訂定之交貨日期前十四
      日內,備妥領據送本部憑撥經費外;其餘均於申請補助項目執行前
      十四日內,備妥領據送本部憑撥經費;格式如附件四。
(五)補助經費核銷:
      1.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補助之項目為活動性質者,應於活動結束
        之日起十四日內,檢送成果報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及成立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或購置項目經費支用報告表,送本部
        審核;格式如附件五、七、九。如申請補助之項目屬設備購置或
        其他計畫者,應於該項目執行完竣,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付款完
        竣之日起十四日內,填報成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或購置
        項目經費支用報告表,送本部審核。所有申請補助之項目均應於
        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執行完畢。
      2.補助經費於申請補助項目執行完竣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部核定
        補助比例繳回;自申請補助項目執行完竣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繳
        回者,依第七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其他衍生收入,亦同。
(六)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受本部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部補助全國公務人員協會開辦經費計畫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及
      出席人員簽到等相關資料,應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處理。


第 9 條
九、補助經費執行:
(一)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情形
      時,應確實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
      現有不符指定用途、虛報、浮報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
      者,除追繳已核給之該部分經費補助費外,並將該公務人員協會列
      為本部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第 10 條
十、督導及訪查: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於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部得
    依其執行情形進行績效評量,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績效評
    量表格式如附件十。並得於必要時,派員實地督導訪查其辦理活動執
    行情形。


第 11 條
十一、公開程序:本部對公務人員協會之補助,將定期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公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