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目的: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公務人員
協會發展,促進國家與公務人員間和諧關係,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第 2 條
二、補助對象:經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全國公務人員
協會。
第 3 條
三、補助經費標準: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六十為限。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為限。
第 4 條
四、補助範圍及項目:公務人員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定事項
之活動時,以補助其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
、平安保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為限。
第 5 條
五、申請補助程序:
(一)凡符合申請條件之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報該年度擬
申請補助辦理活動之計畫,送本部審核,逾期不予受理。但有特殊
情形者,應詳敘理由,送請本部專案審核。
(二)提報計畫內容應包括公務人員協會組織動態與運作情形、年度經費
補助需求及計畫報告;其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三)經本部審核補助之計畫,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必須變更原計
畫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詳敘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
本部核准後,始得予以補助,變更計畫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以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
與金額。
(五)本部將視年度預算額度,依各公務人員協會所提報計畫審核結果,
統籌分配補助金額。
第 6 條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
(一)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目的。
(二)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三)公務人員協會之執行能力須達成活動預期效益。
(四)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過去活動執行情形。
第 7 條
七、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請撥: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於接獲本部補助通知公文
後,於舉辦活動前十四日內,備妥領據送本部憑撥經費;其格式如
附件四。
(二)補助經費核銷:
1.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成果報
告、經費支用報告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送本部審核;其格式
如附件五、六、七。
2.補助經費於活動結束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部核定補助比例繳回
;自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繳回者,應自活動結束之次日
起,至返還結餘款之日止,依臺灣銀行當月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返還之。
(三)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及出席人員
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自行保存五年,
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其屆滿保存年限,並報經本部依規定轉送審
計機關同意後,始得銷毀。
第 8 條
八、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申請開辦費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經費標準: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五為限,不受第三點補助比
例規定之限制。
(二)補助範圍及項目:以補助開辦所需之設備費、辦公器具、辦公室翻
修及修繕費或其辦理相關活動時,所需之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
雜費、交通費、住宿費、平安保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及
其他必要費用為限。但不包括人事費、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
清潔費、設備維護費與消耗性器材之購置及維護等行政管理費用。
(三)申請補助程序:
1.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應於九十九年二月底前,提報該年度開辦費補
助計畫,並填列計畫報告表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補助開辦經
費項目申請表,送本部審核,逾期不予受理;格式如附件三、八
。
2.經本部審核補助之計畫,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必須變更原
計畫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詳敘理由,並檢附相關資
料送本部核准後,始得予以補助。變更計畫以一次為限。
3.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與金額。
(四)補助經費請撥: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於接獲本部審核同意函後,除應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者,於契約訂定之交貨日期前十四日內,備
妥領據送本部憑撥經費外;其餘均於申請補助項目執行前十四日內
,備妥領據送本部憑撥經費;格式如附件四。
(五)補助經費核銷:
1.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補助之項目為活動性質者,應於活動結束
之日起十四日內,檢送成果報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及成立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或購置項目經費支用報告表,送本部
審核;格式如附件五、七、九。如申請補助之項目屬設備購置或
其他計畫、項目者,應於該項目執行完竣之日起十四日內,填報
成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或購置項目經費支用報告表,送
本部審核。所有申請補助之項目均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
執行完畢。
2.補助經費於申請補助項目執行完竣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部核定
補助比例繳回;自申請補助項目執行完竣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繳
回者,依第七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其他衍生收入,亦同。
(六)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受本部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部補助全國公務人員協會開辦經費計畫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及
出席人員簽到等相關資料,應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處理。
第 9 條
九、補助經費執行:
(一)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情形
時,應確實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
現有不符指定用途、虛報、浮報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
者,除追繳已核給之該部分經費補助費外,並將該公務人員協會列
為本部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第 10 條
十、督導及訪查: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於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部得
依其執行情形進行績效評量,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績效評
量表格式如附件十。並得於必要時,派員實地督導訪查其辦理活動執
行情形。
第 11 條
十一、公開程序:本部對公務人員協會之補助,將定期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公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