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目的: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 11 點第 1 項規定之執行,並簡化人事作
業,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第 2 條
二、報送範圍:各機關現職人員依本注意事項代理職務達 10 個工作日以
上,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規定支給加給者;或依本注
意事項約聘(僱)人員辦理業務者。另被代理職務未納入銓敘範圍者
,無須報送。
第 3 條
三、報送系統:本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之「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網路
報送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
第 4 條
四、作業流程:
(一)各機關報送作業:
1.報送方式:各機關人事單位於本系統新增或編修職務代理名冊資
料後,先行預審並網路報送至上級機關,再層核轉至主管機關。
2.報送期限:各機關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報送前 1 年 7
月至 12 月之職務代理名冊;每年 7 月 31 日前,報送當年 1
月至 6 月之職務代理名冊。
3.主管機關:係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
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二)各主管機關查考作業:
1.查考方式:主管機關於收受所屬機關之職務代理名冊後,於本系
統執行併號功能,俟彙整其暨所屬機關之名冊後,即得執行檢核
功能,並逐筆查考代理資格及酬金。
2.查考結果之處理:
(1)查考完竣後,主管機關應將職務代理名冊查考結果(含不符規
定部分)於本系統勾選「已審竣」並點選「報送」,同時以電
子公文(載明報送文號)備文送本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以上得不備名冊)、主計機關及審計機
關(以上應備名冊),俾利抽查。
(2)資格或酬金如有不符規定者,須以本系統產製不符規定名冊函
知所屬機關,並同時副知主計及審計機關(應備名冊),俾利
抽查。
(3)機關於收受前開不符規定名冊後,依本注意事項第 11 點規定
,該代理案所支酬金應予追繳;惟其不符規定情形如係誤繕等
得補正事項,應查明原因補正,並循前開報送作業流程重新報
送;如係非屬職務代理範圍或毋庸列冊者,即毋須重新報送。
3.主管機關當期如無職務代理名冊資料,應於本系統勾選「無查考
案件」並點選「報送」,毋須以電子公文函知本部及人事總處。
4.查考期限:主管機關應於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完成前 1 年 7
月至 12 月名冊之查考並報送;每年 10 月 31 日以前,完成當
年 1 月至 6 月名冊之查考並報送。
(三)本部及人事總處抽查作業:
1.抽查方式:本部及人事總處各自依權責至本系統抽查各主管機關
暨所屬機關之職務代理名冊,本部負責抽查資格部分,人事總處
負責抽查酬金部分。至分發機關或授權機關同意之文號部分,亦
各依權責審查。
2.抽查範圍:
(1)首次抽查(按:104 年 1 月至 6 月名冊),依中央及地方
機關別,分別按比例各抽查五分之一之機關數,抽查機關總數
為主管機關總數之五分之一。
(2)次期以後(按:104 年 7 月至 12 月名冊以後),以前 1
期經抽查結果曾出現不符規定之主管機關為主,並依中央及地
方機關別,分別按比例輪流抽查尚未被抽查者,上開抽查機關
總數為主管機關合計數之五分之一。
3.抽查結果之處理:
(1)資格或酬金均符合規定者,循內部簽核程序辦理後,於本系統
內勾選「資格(或酬金)已抽查」。
(2)資格或酬金如有不符規定者:
甲、本部:函知主管機關,並副知人事總處、主計機關及審計機
關,另於本系統內勾選「資格(或酬金)已抽查」。
乙、人事總處:函知主管機關,並副知本部、主計機關及審計機
關,另於本系統內勾選「資格(或酬金)已抽查」。
4.主管機關申復作業:
(1)主管機關於收受前開不符規定名冊後,如認為有申復之必要,
須敘明理由並以本系統重新報送,並同時函知本部(資格不符
部分)或人事總處(酬金不符部分),及副知人事總處或本部
、主計及審計機關且敘明處理情形。
(2)本部或人事總處於收受前開申復案後,應再次審核其資格或酬
金是否符合規定,並循前開「(三)-3. 抽查結果之處理」作
業流程處理。
5.抽查期限:本部及人事總處應於每年 5 月開始抽查前 1 年 7
月至 12 月名冊;每年 11 月開始抽查當年 1 月至 6 月名冊
,各期抽查於開始後(按: 每年 5 月、11 月)3 個月內完成
。
6.本部及人事總處之抽查結果,將分別列入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及
人事主管平時考核紀錄,俾期各主管機關切實辦理。
第 5 條
五、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抽查作業部分,請各主管機關主(會)計機關(
構)、各該管之審計機關或審計部,依權責自行訂定抽查之相關作業
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