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為激勵公務人員士氣,提振行政效率,對於公務人員在職期間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
念章者,於退休或死亡時,發給獎勵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律或銓敘部核備有案之單行退休、撫卹法
規辦理退休、撫卹人員為限。
三、公務人員於退休或死亡時,其在職時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者,由其退休或死亡
前最後服務機關依附表(附件一)所列標準發給獎勵金。但領有之勳章、獎章、榮譽紀
念章,可適用其他法令發給退休金、撫卹金、獎勵金等給與者,不適用本要點發給獎勵
金。
四、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者,於退休或死亡時,應由退休人員本人或其遺
族填具獎勵金申請表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勳章、獎章或榮譽紀念章證書
,送經退休或死亡時之服務機關審核後覈實發給。如係退休再任或軍職轉任人員,對其
再任或轉任前所領有之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應先函洽其前退休機關或國防部查證
未曾發給退休金、退伍金或獎勵金,始得發給獎勵金。
五、各機關發給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獎勵金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六、政務官、公營事業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者,得比照本要
點辦理。
附件一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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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 別 及 等 第 │獎勵金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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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中 山 勳 章 │ 四萬元 │
│ ├───────────┼─────────┤
│ │中 正 勳 章 │ 三萬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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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等│ 二萬六千元│
│ │ ├──────┼─────────┤
│ │ │ 二、三等│ 二萬四千元│
│ │ ├──────┼─────────┤
│ │卿雲勳章│ 四、五等│ 二萬元 │
│ │ ├──────┼─────────┤
│ │ │六、七、八、│ │
│ │ │九等 │ 一萬六千元│
│ ├────┼──────┼─────────┤
│ │ │ 一等│ 二萬六千元│
│ │ ├──────┼─────────┤
│ │ │ 二、三等│ 二萬四千元│
│ │ ├──────┼─────────┤
│ │景星勳章│ 四、五等│ 二萬元 │
│ │ ├──────┼─────────┤
│ │ │六、七、八、│ │
│章│ │九等 │ 一萬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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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功績獎章│ 一等│ 六千四百元│
│ │ ├──────┼─────────┤
│ │ 及 │ 二等│ 五千八百元│
│ │ ├──────┼─────────┤
│ │楷模獎章│ 三等│ 五千二百元│
│ ├────┼──────┼─────────┤
│ │ │ 一等│ 三千六百元│
│ │ ├──────┼─────────┤
│ │專業獎章│ 二等│ 三千元 │
│ │ ├──────┼─────────┤
│ │ │ 三等│ 二千四百元│
│ ├────┼──────┼─────────┤
│ │ │ 一等│ 七千二百元│
│ │ ├──────┼─────────┤
│ │服務獎章│ 二等│ 四千八百元│
│ │ ├──────┼─────────┤
│章│ │ 三等│ 二千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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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 譽 紀 念 章│ 六千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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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一、抗戰勝利勳章比照六至九等景星勳章發給。│
│ │ 華冑榮譽獎章及抗戰勝利獎章均比照一等功│
│ │ 績獎章發給。 │
│ │二、獲有軍職勳獎章,依規定可據以請領獎金,│
│ │ 而未在軍事機關支領獎金者,比照軍職人員│
│ │ 標準支給。 │
│ │三、公務人員領有各等第服務獎章者,僅依其最│
│ │ 高等第服務獎章發給獎勵金,其較次等第之│
│ │ 獎章不另發給獎勵金。 │
│ │四、榮譽紀念章,係指 總統依「政務軍事各機│
│註│ 關保舉最優人員辦法」所頒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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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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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申請表│
│(格式)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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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或死亡│服務│職稱│退休或死亡│核定退休或│
│人員姓名 │機關│ │日 期│撫卹之機關│
│ │ │ │ │及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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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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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領有勳章│核發│核發文號及│獎勵金│合計金額│
│獎章榮譽紀│機關│證書編號 │金 額│ │
│念章名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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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一、本案經審核除所列 外,餘合於規定發│
│核│ 給獎勵金。 │
│情│二、准予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
│形│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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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簽│ │人主│ │審簽│ │申簽│ │
│關 │ │事管│ │核 │ │請名│ │
│首 │ │單簽│ │人 │ │人蓋│ │
│長章│ │位章│ │員章│ │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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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退休人員由其本人提出申請;死亡人員由其遺族提出申請。
二、本申請表一式三份,二份存原服務機關,一份於審核後,併原附勳章、獎章或榮譽
紀念章證書發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