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 為激勵公務人員士氣,提振行政效率,對於公務人員在職期間領有勳
章、獎章、榮譽紀念章者,於退休或死亡時,發給獎勵金,特訂定本
要點。
第 2 條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以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律或銓敘部核備有案之
單行退休、撫卹法規辦理退休、撫卹人員為限。
第 3 條
三 公務人員於退休或死亡時,其在職時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者
,由其退休或死亡前最後服務機關依附表 (附件一) 所列標準發給獎
勵金。但領有之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可適用其他法令發給退休
金、撫卹金、獎勵金等給與者,不適用本要點發給獎勵金。
第 4 條
四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者,於退休或死亡時,應由退
休人員本人或其遺族填具獎勵金申請表一式三份 (格式如附件二) ,
並檢附勳章、獎章或榮譽紀念章證書,送經退休或死亡時之服務機關
審核後覈實發給。如係退休再任或軍職轉任人員,對其再任或轉任前
所領有之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應先函洽其前退休機關或國防部
查證未曾發給退休金、退伍金或獎勵金,始得發給獎勵金。
第 5 條
五 各機關發給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獎勵金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機
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6 條
六 政務官、公營事業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
章者,得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