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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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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各項升任官等(資位)訓練之受訓人員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申
請閱覽試卷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前條所稱試卷,指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評閱完畢之選擇題試卡、
情境寫作、實務寫作題及專書閱讀心得寫作試卷影像檔。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