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受訓人員,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規定,
申請複查成績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五十元;申請閱覽試卷者,每次應繳
納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前條所稱成績,指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
現)、專題研討、選擇題、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之分數;所稱試卷,指
經評閱完畢之選擇題試卡、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試卷影像檔。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