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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公評字第1122260098號令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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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受訓人員,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規定,
申請複查成績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五十元;申請閱覽試卷者,每次應繳
納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前條所稱成績,指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
現)、專題研討、選擇題、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之分數;所稱試卷,指
經評閱完畢之選擇題試卡、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試卷影像檔。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