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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

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對於受訓人員日常生活管理,應以輔導代替考核,以自治代替管理為
    重點。


第 3 條
三、自治規定:
 (一) 以班為單位,實施自治管理,以增進受訓人員組織與領導能力,養
      成負責任、守紀律之團隊精神,以及自覺、自動、自治之良好習慣
      。
 (二) 每班設學員長、副學員長各一人,班以下得分組,各組設組長一人
      。各級幹部之選舉,由輔導人員主持之。各級幹部之職責:
      1.學員長、副學員長承輔導員及輔導單位主管之指導,執行左列事
        項:
       (1)各種集會活動之指揮及各種勤務之分配。
       (2)核轉受訓人員請假報告單或意見。
       (3)宣達訓練機構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2.組長承輔導員、學員長暨副學員長之指導,辦理左列事項:
       (1)受訓人員集合時,應切應查明人數,向學員長或副學員長報告
          。
       (2)帶領各項分組活動及作業收繳。
       (3)公共勤務之分配。
       (4)負責分組討論之召集事宜。
       (5)其他交辦事項。
      3.各級幹部分別輪流擔任值星,其值星交接由訓練機構規定。自治
        幹部須認真負責,主動完成任務,任期內如有顯著功績或過失,
        得依考核獎懲要點辦理。
 (三) 輔導單位主管及各班輔導員得隨時召集自治幹部座談,檢討工作得
      失,謀求改進。


第 4 條
四、自我介紹實施方式:
 (一) 為使受訓人員相互認識,增進彼此瞭解,於報到當日,安排課程時
      間或利用其他課餘時間舉行。以班為單位,在教室實施,由輔導員
      主持。自我介紹程序:
      1.輔導員報告。
      2.受訓人員自我介紹。
 (二) 自我介紹內容:
      1.學號、姓名。
      2.服務機關及辦理業務項目。
      3.嗜好、專長。
      4.工作經驗 (或求學經驗) 及感想。
      5.生平感受最深刻的事蹟。


第 5 條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各訓練機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