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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

第 1 條
一、為統籌規範各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基礎訓練受訓人員生活管理事
    宜,以落實訓練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對於受訓人員日常生活管理,應以輔導代替考核,以自治代替管理為
    重點。


第 3 條
三、自治規定:
(一)以班為單位,實施自治管理,以增進受訓人員組織與領導能力,養
      成負責任、守紀律之團隊精神,以及自覺、自動、自治之良好習慣
      。
(二)每班設學員長、副學員長各一人,班以下得分組,各組設組長一人
      。各級幹部之選舉,由輔導人員主持之。各級幹部之職責:
      1.學員長、副學員長承輔導員及輔導單位主管之指導,執行下列事
        項:
     (1)集會活動之指揮及事務之分配。
     (2)轉陳受訓人員請假報告單或意見。
     (3)轉達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2.組長承輔導員、學員長及副學員長之指導,辦理左列事項:
     (1)受訓人員集合時,應確實清點人數,向學員長或副學員長報告
          。
     (2)帶領各項分組活動及作業收繳。
     (3)公共事務之分配。
     (4)負責分組討論之召集事宜。
     (5)其他交辦事項。
      3.各級幹部分別輪流擔任值星,其值星交接由訓練機關(構)學校
        規定。自治幹部須認真負責,主動完成任務,任期內如有顯著功
        績或過失,得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辦理。
(三)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單位主管及各班輔導員得隨時召集自治幹
      部座談,檢討工作得失,謀求改進。


第 4 條
四、自我介紹實施方式:
(一)為使受訓人員相互認識,增進彼此瞭解,於報到當日,安排課程時
      間或利用其他課餘時間舉行。以班為單位,在教室實施,由訓練機
      關(構)學校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或輔導員主持。自我介紹程序:
      1.主持人報告。
      2.受訓人員自我介紹。
(二)自我介紹內容:
      1.學號、姓名。
      2.服務機關(構)學校及辦理業務項目。
      3.嗜好、專長。
      4.工作經驗(或求學經驗)及感想。
      5.生平感受最深刻的事蹟。


第 5 條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各訓練機關(構)學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