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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
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

第 1 條
一、為統籌規範各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基礎訓練受訓人員輔導事宜,
    以強化輔導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輔導工作由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單位策劃,視訓練需要及受訓人
    員編組情形設輔導人員若干人,承首長、副首長,及輔導單位主管之
    督導,擔任受訓人員輔導工作。


第 3 條
三、輔導目的:
(一)培養受訓人員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並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二)發揚自覺自動自治之精神。
(三)輔導學業、充實知能、研習辦事程序與方法。


第 4 條
四、輔導項目:
(一)本質特性輔導:
      1.品德方面:培養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2.才能方面:輔導受訓人員擔任公職之能力,期達均衡發展。
      3.生活方面:要求受訓人員生活規律有序,服裝內務保持整潔,儀
        態言行端莊中肯,養成合群習性。
(二)學業輔導:
      1.課業方面:輔導受訓人員聽課、研討、心得寫作及指導各種作業
        。
      2.專題討論:輔導策劃討論事項、提示討論資料,掌握討論進度並
        指導討論事宜。


第 5 條
五、輔導要領:
(一)輔導人員負責管理、指導並與受訓人員共同生活,加強輔導照顧。
(二)輔導受訓人員推選自治幹部,賦予任務,並督導執行,建議獎懲。
(三)加強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及生活教育,遵守規定,並以「服務代替領
      導」之原則,深入接觸受訓人員,正確處理問題。
(四)有關受訓人員生活設施之維護與各項意見反映及處理。
(五)輔導人員應秉教育家之精神,堅守工作崗位,注意平日言行,並不
      斷加強本身之學識。
(六)輔導人員應本公正客觀、細心觀察、對受訓人員平日之品德、才能
      及生活作客觀之考核。
(七)輔導人員之考核,對人、事、時、地、物之記載,應力求確實,俾
      作研判分析考評之依據。


第 6 條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各訓練機關(構)學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