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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
    平之方式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五。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百
        分之十。
      2.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胸襟
        、見解及溝通等,占百分之八。
      3.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占百
        分之七。
(二)學業成績:百分之七十五。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之考試:專題研討成
        績占百分之三十;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其測驗題型為實務
        寫作題及選擇題,各占百分之五十。
      2.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試: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七
        十五,其測驗題型為實務寫作題及選擇題,各占百分之五十。
      3.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之考試免除部分基礎
        訓練: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其測驗題型為實務寫作題及選
        擇題,各占百分之五十。
(三)前二款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
      計算。


第 3 條
三、基礎訓練之專題研討,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研討範圍:包括薦任人員應具備之「管理力」及「執行力」兩單元
      ,以安排於前三週實施完畢為原則。
(二)研討題目: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聘請講座命題,
      彙整提供各組受訓人員擇一研討。受訓人員亦得自定題目研討,但
      應先報經專題研討講座同意。
(三)分組方式: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第一週將受訓人員採異質性分
      成若干組,每組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並於研討時聘請二名講座共
      同主持。
(四)書面報告製作:
      1.內容:報告體例採行政報告格式,以三千字至五千字為原則,報
        告內容有引用資料者,須註明資料來源,並明列參考書目,以避
        免侵害著作權。
      2.格式:書面報告須含封面(如附件一)、報告(如附件二)及分
        組討論紀錄(如附件三)一式三份。
      3.繳交時間:於舉行專題研討前三日送由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
        主持講座。
(五)進行方式:原則於訓練第四週週五或第五週週一辦理,各組研討時
      間為五十分鐘。研討重點應包括現況分析、問題檢討及解決方案,
      各組推派代表一人至三人作口頭報告(十五分鐘)後,由講座或受
      訓人員提出問題,並由講座指定該組受訓人員答詢(二十五分鐘)
      ,最後由講座講評。
(六)評分方式:專題研討成績總分為一百分,由主持講座依下列配分比
      例填寫於專題研討評分基準表(如附件四)後,交由訓練機關(構
      )學校計算成績:
      1.團體成績:占六十分;包括書面報告占五十分、口頭報告占十分
        。
      2.個別成績:占四十分;包括書面報告撰擬過程參與表現占二十分
        ,本組詢答表現占十五分,在他組報告時發問占五分。


第 4 條
四、基礎訓練學業成績之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選擇題以訓練教材為限,實務寫作題以訓練課程為範圍
      。
(二)測驗時間:於結訓前一日舉行,測驗時間為二小時。
(三)測驗方式:單一選擇題為四十題;實務寫作題為三題,由受訓人員
      自選二題作答,如有全部作答情形者,作答內容最後一題不予計分
      。


第 5 條
五、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基礎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填具本質特性
    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五)函送文官學院,由文官學院彙
    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
    核定後,將成績單函送用人機關(構)學校轉發各受訓人員。


第 6 條
六、實務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五。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百
        分之二十。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占
        百分之十五。
      3.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占百
        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分之五十五。
      1.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百分之三
        十。
      2.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百分之二十五。


第 7 條
七、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六)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
    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首長核定。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存。
    另依規定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
    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之參據。


第 8 條
八、實務訓練成績經核定成績及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填報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核定,並由保訓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第 9 條
九、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由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
    作成紀錄,再送機關(構)學校首長核定後,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
    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函送保訓會。
    保訓會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
    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與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第 10 條
十、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其成績考核
    事項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