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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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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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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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 本要點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 各遴選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按年
度調訓比例分配之受訓名額,遴選符合訓練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參訓資
格人員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
第 3 條
三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遴選受訓人員時,應依考試與學歷、
訓練進修、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等項所定標準加以評定,積
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其遴選評分標準如附表。評分之積分相同時,
其遴選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 以經銓敘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以上之年資積分較高者
為優先。
(二) 前款之年資積分相同時,以經銓敘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後之考績積分較高者為優先。
(三) 前款之考績積分相同時,以實際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與本職相當之
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為優先。
(四) 均為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與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
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以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及支領主管職
務加給之時間長者為優先。
(五) 擔任或兼任前款主管職務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時間相同時,以已
占職務列等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者為優先。
(六) 均為占前款跨列不同官等之職務時,以時間較長者為優先。
(七) 前款之時間仍相同時,由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甄審委員
會或臨時性審查委員會依決議排定之。
第 4 條
四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時,應由承辦單位
詳實審查各項原始證件,依附表規定予以評分,並經甄審委員會審核
後,按積分高低排定受訓序列,造冊由機關、學校首長核定後,函送
各遴選機關彙整。
第 5 條
五 各遴選機關應就彙整之受訓人員名冊,召開甄審委員會或臨時性之審
查委員會,就其資格條件、各項評分及積分詳加審核,依分配之名額
及備選人員依序造冊,連同被遴選受訓人員填具之同意書 (如附件)
隨函附送保訓會。獲遴選受訓人員如自願放棄受訓時,遴選機關應以
備選人員名冊中依序遞補。
第 6 條
六 符合訓練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得於次年度直接調訓者,其名額
占各遴選機關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但依訓練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
及遞補調訓者,不占各遴選機關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
前項直接調訓人員名冊應併同當年度受訓人員名冊,經各遴選機關彙
整後,函送保訓會辦理調訓。
第 7 條
七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或審核時,應嚴守
相關規定,並負實際審核之責,不得有徇私舞弊及遺漏錯誤情事。如
未確實審核致受訓人員於訓練合格派任薦任官等送審未能符合規定時
,依訓練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有前項情形時,保訓會應函請遴選機關陳報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