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

第 1 條
一、本注意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請假類別及事由:
 (一) 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舉
      之投票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基礎訓練機關 (構) 學
      校長官核准者。
 (二) 喪假:限直系親屬、配偶或兄弟姐妹。
 (三) 病假:
      1.須經訓練機關 (構) 學校醫務人員或醫院證明 (急病,輔導員可
        先行處理) 。
      2.女性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得請生
        理假一日 (不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並併入病假計算。
 (四) 事假:受訓人員確因重大事由,並經查明屬實者。


第 3 條
三、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因公假、喪假、分娩、
    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致超過規定請假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報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停止訓練,並得免費重訓一次。
    受訓人員於正課時段請假,應由基礎訓練機關 (構) 學校函送受訓人
    員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併入請假紀錄。


第 4 條
四、曠課、離班及請假超過規定時數、不假外出及逾時返班者,依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獎懲要點核處。


第 5 條
五、准假權責:
 (一) 七小時以內者,由輔導員核准。
 (二) 超過七小時在十二小時以內者,由輔導單位主管核准。
 (三) 超過十二小時者,由訓練機關 (構) 學校負責人核准。


第 6 條
六、請假先填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送由學員長轉陳輔導員,經核准
    後始得離去,假期屆滿持原請假單向輔導員銷假。


第 7 條
七、請假期間遇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發生而逾時返回者,得檢具證明補請
    假;無正當事由逾假者以曠課論。


第 8 條
八、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各該訓練機
    關 (構) 學校如有必要得就請假事項另作規定,並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