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四
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九條
及第八十四條規定之申請閱卷及檔案法有關應用規定事項,特訂定本
要點。
第 2 條
二 本會受理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本會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 (以
下簡稱閱卷)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 3 條
三 申請人申請閱卷應填寫閱卷申請書,載明申請閱卷內容要旨及用途,
利害關係人應釋明閱卷之法律上利益,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由
各業務主管單位審核辦理。
前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並應提出委任書。
第 4 條
四 本會應自收受閱卷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第 5 條
五 申請閱卷經各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准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閱卷之
日期、場所,並副知政風室及秘書室;駁回申請時並應敘明理由,載
明不服本會核駁之處分,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前段規定者
外,得自本會函復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考試
院提起訴願。
為前項閱卷日期之指定時,應預留申請人相當之準備期間,其期間應
不得逾十日。
第 6 條
六 申請人於指定日期,憑本會核准閱卷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請求閱卷時,業務承辦人員應收繳閱卷人相關證件陪同辦理閱卷事宜
,並請閱卷人簽署「同意書」。
業務承辦人員向管卷人員借卷取得卷宗交付閱卷人閱卷前,管卷人員
應將卷宗末頁彌封並加蓋騎縫章,並由業務承辦人員將不得提供閱覽
部分彌封妥適。卷宗本身之交接、收回及安全事宜,由各業務承辦人
員負責。
第 7 條
七 申請閱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拒絕之:
(一)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 有關國家機密者。
(三) 有關犯罪資料者。
(四) 有關工商秘密者。
(五)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六)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七)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八)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第 8 條
八 閱卷人閱卷應繳費金額,由業務承辦人員填寫閱卷費用計費單,並陪
同閱卷人至秘書室繳費;秘書室應負責閱卷費用之收取及製據,會計
室須依規定程序辦理入帳。
第 9 條
九 業務承辦人員應於閱卷人閱畢卷宗資料歸還檢查點收無誤後,始歸還
身分證明文件。
第 10 條
十 國家文官培訓所受理申請閱卷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