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順利執行年度
基金運用計畫中有關投資國內受益憑證之規劃,建立制度化之基本作
業程序,並在考量安全性及收益性要素下,提高基金中、長期投資運
用效益,達成收益率預期目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購買國內受益憑證之運用額度及選擇標準規定如下:
(一) 運用額度:依年度基金運用計畫所列國內受益憑證額度辦理。
(二) 選擇標準:
1 基金管理機構之選擇:
基金管理機構之選擇應以合於經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規定之基金
管理機構為對象,並應符合左列條件:
(1) 最近三年內無違反金融法令遭受禁止營業項目、撤換負責人之
處分或解除基金經理人職務及重大舞弊案者。
(2) 成立滿三年且所管理基金之總資產達新台幣三百億元以上,並
具有豐富投資經驗之經營管理研究團隊者。
(3) 基金經理人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本會報告投資動態者。
(4) 免收申購手續費及轉換手續費者。
2 基金之選擇:基金之選擇,除符合上述規定外,應以基金規模超
過新台幣二億元者為原則,且擬投資之基金績效應符合左列條件
之一:
(1) 成立滿半年未滿一年者,過去三個月及六個月之基金淨值累計
報酬率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均在前六分之一者。
(2) 成立滿一年以上者,過去六個月之基金淨值累計報酬率於所有
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均在前五分之一,且其一年之基金淨值累計
報酬率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均在前四分之一者。
(3) 債券型基金則需經中華信評評定達「twAf」等級以上,且其一
年以上之基金淨值累計報酬率應達法定收益率及上述信評標準
之同類型基金 (無買回期限、有買回期限) 報酬率中位數以上
者。
三 購買國內受益憑證之投資限制、贖回條件規定如下:
(一) 投資限制:
1 本基金購買之國內受益憑證,申購金額達新台幣二仟萬元以上者
,除債券型基金外,基金管理機構股票下單手續費應不高於本基
金往來券商之特約優惠費率。
2 對單一國內受益憑證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基金年度運用計畫所列
投資國內受益憑證允許變動區間上限比例之百分之五,且投資於
單一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之投資總額以不超過基金年度運
用計畫所列投資國內受益憑證允許變動區間上限比例之百分之十
五;另基於分散投資風險之考量,每次申購單一國內受益憑證之
額度應不得高於新台幣伍仟萬元並應符合左列原則:
(1) 上市股票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及債券型基金:單一基金投資總
額不得高於申購時該基金規模之百分之五。
(2) 上櫃股票型基金:單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高於申購時該基金規
模之百分之三。
(二) 贖回條件:
1 對於其報酬率達十五%以上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總資產規模
縮減至一百億元以下者,得視情況擇機贖回。
2 持有期間為滿半年未滿一年者,其三個月、六個月之投資績效均
排名未達所有同類型基金之前四分之一者。
3 持有期間為一年以上者,其六個月之投資績效排名均未達所有同
類型基金之前三分之一者,且其一年之投資績效排名未達所有同
類型基金之前二分之一者。
四 作業程序:
(一) 買進作業程序:
1 對於國內受益憑證之購買,財務組應檢視是否符合第二點與第三
點之規定,並蒐集相關資料進行分析,包括基金短中長期之績效
表現、基金規模、基金投資策略、基金資產配置、基本面分析、
可運用資金預估等,併同本基金當時持有國內受益憑證之成本、
部位,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出具之證券下單手續費率證明,提出分
析報告並逐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判。外界如有推薦者亦同。
2 業經核准購買之國內受益憑證,財務組應依市場狀況及基金經理
人之建議書,並符合第二點規定,選擇適當時機填具「受益憑證
買進請示單」陳送副主任委員或主任秘書核定後,辦理申購及付
款事宜。
(二) 贖回作業程序:
本基金經定期或不定期檢討並簽請主任委員核准贖回之國內受益憑
證,財務組應依市場狀況選擇適當時機填具「受益憑證賣出請示單
」陳送副主任委員或主任秘書核定後,辦理贖回及收款事宜。
五 執行檢討
(一) 定期檢討:財務組對於已投資之國內受益憑證及其管理機構,應每
半年依本作業規定之贖回標準作一整體性檢討,於簽請主任委員核
准後交付執行,並視市場狀況不定期檢視贖回時機。
(二) 不定期檢討:
1 持有期間未滿半年但其績效明顯不彰或所管理之總資產規模縮減
不符規定,經洽請其基金經理人到會報告後,績效或規模或費率
仍無明顯改善者,應簽報主任委員或授權代簽人核定贖回。
2 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經理人如有違反法令、契約之約定事項或未盡
應注意義務,致有損及本基金本金或收益之虞時,應即簽報主任
委員或授權代簽人核定贖回。
3 財務組對因臨時突發事件致影響基金管理機構清償能力,經評估
有危及投資安全之虞時,應立即簽報主任委員或授權代簽人核定
贖回。
4 基金管理機構如怠於提供本會必要之報表或資訊,例如前一營業
日之基金淨值、每月投資明細變動情形、半年報、年報等,且經
通告後,仍未能改善者,應簽報主任委員或授權代簽人核定贖回
。
六 本規定經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