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順利執行年度基金
運用計畫中有關投資國內開放型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國內受益憑證)
之規劃,建立制度化之基本作業程序,並在考量安全性及收益性要素
下,提高基金中、長期投資運用效益,達成收益率預期目標,特訂定
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國內受益憑證係指由國內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之基金。
三、購買國內受益憑證之運用額度及選擇標準規定如下:
(一)運用額度:依年度基金運用計畫所列國內受益憑證額度辦理。
(二)選擇標準:
1.基金管理機構之選擇:
基金管理機構之選擇應以合於經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規定之基金
管理機構為對象,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三年內無違反金融法令遭受禁止營業項目、撤換負責人之
處分或解除基金經理人職務及重大舞弊案者。
(2)成立滿三年,並具有豐富投資經驗之經營管理研究團隊,且所
管理基金之資產規模達新台幣三百億元以上者;其資產規模需
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出具證明。
(3)能每月定期提供本局所投資之國內受益憑證之基金規模及資產
配置等資料,並不定期向本局報告投資動態者。
(4)免收申購手續費及轉換手續費者。
2.基金之選擇:
基金之選擇除符合上述規定外,應以基金規模超過新台幣六億元
者為原則,且擬投資之基金績效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成立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最近三個月及六個月之基金淨值
累計報酬率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均在前五分之一者。
(2)成立滿一年以上者,最近六個月之基金淨值累計報酬率於所有
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四分之一且其一年之基金淨值累計報酬
率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三分之一者;或其三年及五年
之基金淨值累計報酬率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均在前三分之
一者。
四、購買國內受益憑證之投資時額度限制、贖回條件規定如下:
(一)投資時額度限制:
對於單一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之投資總額以不超過基金年度
運用計畫所列投資國內受益憑證允許變動區間上限比例之百分之二
十,另基於分散投資風險之考量,單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高於申購
時該基金規模之百分之十五。
(二)贖回條件:
1.對於其報酬率達十五%以上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資產規模縮
減至一百億元以下者,得視情況擇機贖回。
2.持有期間為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之投資
績效排名均未達所有同類型基金之前四分之一者。
3.持有期間為一年以上者,最近六個月之投資績效排名未達所有同
類型基金之前三分之一者,且最近一年之投資績效排名未達所有
同類型基金之前二分之一者。
五、買進作業程序:
(一)國內受益憑證之購買,財務組應篩選符合規定之標的,提報「國內
受益憑證審查小組」會議,就投資標的及投資金額審查並作成決議
,簽請局長核准後擇機進行投資;「國內受益憑證審查小組」由局
長或副局長召集主任秘書、財務組組長、儲金管理組組長、風控稽
核組組長及主計室主任組成。
(二)經上開程序核准購買之國內受益憑證,財務組應視市場狀況填具「
受益憑證買進請示單」,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陳送局長或
副局長核定後,辦理申購及付款事宜。
六、執行檢討
(一)定期檢討:財務組對於已投資之國內受益憑證及其管理機構,是否
符合本作業規定應每半年檢討一次,並擬具處理意見提報投資策略
小組會議,至於所投資國內受益憑證之績效則應每週提投資策略小
組會議討論。
(二)不定期檢討:
1.持有期間未滿半年但其績效明顯不彰或所管理之總資產規模縮減
不符規定,經洽請其基金經理人到局報告後仍無明顯改善者。
2.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經理人如有違反法令、契約之約定事項或未盡
應注意義務,致有損及本基金本金或收益之虞時。
3.財務組對因臨時突發事件致影響基金管理機構清償能力,經評估
有危及投資安全之虞時。
4.基金管理機構如怠於提供本局必要之報表或資訊,例如前一營業
日之基金淨值、每月投資明細變動情形、半年報、年報等,且經
通告後,仍未能改善者。
七、贖回作業程序:
本局經定期或不定期檢討,認為所投資之國內受益憑證有贖回必要者
,應提報投資策略小組會議決議後交付執行,財務組應視市場狀況填
具「受益憑證賣出請示單」,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陳送局長
或副局長核定後,辦理贖回及收款事宜。
八、本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