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使所購買之上
市 (上櫃) 公司股票股東會股權行使有一遵行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
規定。
二 本基金持有之單一個股,其投資淨值超過本基金之股票總投資淨值百
分之一或占該股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三以上者,其股東會以派員出
席為原則,並於必要時就有關本基金權益之議案表達意見,其餘個股
得指派該公司代表出席或不出席。
如受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流行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原應派員
出席之股東會,得經簽奉 核可後指派公司代表出席或不出席。
指派公司代表出席者不得代表本會行使表決權及選舉權。
三 前開上市 (上櫃) 公司股東會之出席委託書一律不出售。
四 上開上市 (上櫃) 公司股東會進行董監事改選時:
(一) 有官股代表時,優先支持官股代表。
(二) 無官股代表時,在維護本基金權益立場下,支持正派經營之公司大
股東。
(三) 有經營權之爭時,得棄權保持中立。
五 本規定經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