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外債券交易商選擇要點
民國 92 年 10 月 28 日
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國外債券
    自行投資業務,選擇交易商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自行操作時,選擇國外債券交易商,以得經營國外債券交易之證
    券商或投資銀行為原則,且同一集團以開立一個交易帳戶為原則。



三  交易商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A-」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1+」以上。
 (二)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a
      3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1 」以上。
 (三) 經 Fitch IBCA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A- 」以上,短
      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1+」 以上。



四  交易商應配合即時提供本會國外債券投資相關資訊。



五  交易商以位於台灣、香港、新加坡等提供華語服務者為優先。



六  交易商符合本選擇要點所列條件並簽報主任委員核定後,辦理開立債
    券交易帳戶。



七  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終止債券交易帳戶:
 (一) 調降信用評等致未達第三點所訂信用評等標準者。
 (二) 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受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三) 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雖未受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但可能影
      響本會權益者。



八  本要點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