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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開立證券交易戶證券商選擇標準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第 1 條
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開立證券交易戶
    證券商以綜合券商為原則,惟國際知名證券集團設立之專業券商、公
    營銀行及本基金代收代付銀行之兼營券商,經專案評估確實優良者仍
    得開戶。


第 2 條
二  開戶券商為綜合券商者,其最近一年之經紀業務營業額應在全體綜合
    券商中排名前二十名。


第 3 條
三  開戶券商為國際知名證券集團設立之專業券商者,其最近一年之國內
    經紀業務營業額應在來台設立分公司之國外券商中排名前五名。


第 4 條
四  開戶券商能提供本基金股市投資相關資訊。


第 5 條
五  開戶券商同意提供適當之手續費折讓標準。


第 6 條
六  開戶券商位於大台北地區。


第 7 條
七  開戶券商主動具函表示願與本基金辦理股票買賣交易。


第 8 條
八  本選擇標準所列條件經評核並簽奉主任委員核准後辦理開立買賣專戶
    。


第 9 條
九  本規定經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