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有關上市(上櫃)公司股權行使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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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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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使所購買之上
市 (上櫃) 公司股票股東會股權行使有一遵行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
規定。
第 2 條
二 所投資上市 (上櫃) 公司股東會以派員出席為原則,並於必要時就有
關本基金權益之議案表達意見;惟如因故無法出席時,則可指派該公
司代表出席,但不得代表本會行使表決權及選舉權。
第 3 條
三 前開上市 (上櫃) 公司股東會之出席委託書一律不出售。
第 4 條
四 上開上市 (上櫃) 公司股東會進行董監事改選時:
(一) 有官股代表時,優先支持官股代表。
(二) 無官股代表時,在維護本基金權益立場下,支持正派經營之公司大
股東。
(三) 有經營權之爭時,得棄權保持中立。
第 5 條
五 本規定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