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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有關上市(上櫃)公司股權行使作業規定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第 1 條
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使所購買之上
    市 (上櫃) 公司股票股東會股權行使有一遵行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
    規定。


第 2 條
二  所投資上市 (上櫃) 公司股東會以派員出席為原則,並於必要時就有
    關本基金權益之議案表達意見;惟如因故無法出席時,則可指派該公
    司代表出席,但不得代表本會行使表決權及選舉權。


第 3 條
三  前開上市 (上櫃) 公司股東會之出席委託書一律不出售。


第 4 條
四  上開上市 (上櫃) 公司股東會進行董監事改選時:
 (一) 有官股代表時,優先支持官股代表。
 (二) 無官股代表時,在維護本基金權益立場下,支持正派經營之公司大
      股東。
 (三) 有經營權之爭時,得棄權保持中立。


第 5 條
五  本規定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