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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1 11: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試院委託研究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委託研究之管理,特依本院研究發展
    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發會)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研發會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案,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外,
    並依本要點及委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指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學者專家進
    行研究。但任職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及研究機構、團體所屬工作人員
    ,應透過其所屬學校、研究機構或團體接受本院委託。

三、本院委託研究以研發會為統籌管理及執行單位。必要時,得由本院其
    他單位執行。

四、本院委託研究計畫,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之選定,應先參考科技部政府研究
      資訊系統(簡稱GRB檔)資料,並應以符合本院施政綱領、施政
      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年度開始前,研發會應洽本院各單位
      及所屬部會提出研究議題並彙整,提報本院研發會委員會議審議後
      ,簽報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二)研究主持人於同一期間內,接受政府機關之委託研究計畫不得逾兩
      項。又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三)研究主持人擬具研究計畫書,經本院審查通過後,辦理後續採購事
      宜。
(四)研究主持人應依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究,
      未經本院事先同意,不得變更。
(五)委託研究計畫辦理問卷調查,研究主持人應於提送研究計畫書時或
      於進行調查二個月前,將調查實施計畫書(含調查方式、抽樣設計
      、調查項目及表式、結果表式及經費明細表等資料)送本院,經同
      意後,始得進行調查工作。
(六)委託研究計畫以國內訪談及蒐集資料為原則,確有需要赴國外訪問
      及蒐集資料項目者,應擬具出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併研究
      計畫書送本院審查,俟同意後辦理;返國後應提交出國報告,並列
      為研究報告附錄。
(七)研究主持人應依研究時程,撰寫期初、期中報告一式十五份,提報
      本院研發會委員會議審議。但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
      提送期中報告。
(八)研究期程屆滿時,研究主持人應提送研究報告初稿十五份,本院就
      該報告提報研發會委員會議審議時,得邀請研究主持人出席簡要說
      明研究過程與報告內容。
(九)期末報告經研究主持人參照本院研發會委員會議審議意見修訂,於
      一個月內提送研究報告,檢同期初、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回應說明
      ,經研發會審查無誤後,再將報告修正本全文電子檔送交本院。
(十)委託研究之研究人員,如需中途更換,應由受委託者事先書面洽得
      本院同意。
(十一)本院於執行委託研究期間得隨時洽請研究主持人提供有關計畫執
        行情形之書面資料或工作報告。
(十二)研究報告完成後,除將研究結果全文上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外,
        另二份報告送本院編纂室,供同仁及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五、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要項:
(一)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預期目標。
(二)研究主題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
(三)研究方法與過程。
(四)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附列甘特條型圖﹚。
(五)研究預期發現及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六)研究經費之配置﹙各項經費編列原則詳如附件二﹚。
(七)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及研究分工﹔目前進行中之研究計畫
      名稱、委託機關及研究期程。
(八)研究內容大綱。

六、期中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二)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四)有關建議事項。
(五)參考資料﹙如: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報告、參考書目等
      ﹚。

七、期末報告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封面、封底樣式由本院提供送研究主持人參考。﹙樣式如附件三﹚
(二)本文前應加列「中英文摘要」,簡略說明研究緣起、經過、重要發
      現及主要建議意見,並加註關鍵詞。各項建議意見應分項條述,並
      明列其主、協辦機關。
(三)目次、圖次、表次。
(四)研究報告之註釋,應附於引註當頁。
(五)研究發現應專章撰寫。
(六)建議事項分「立即可行建議」及「長期性建議」兩類,逐條列述,
      但亦得視研究需要另行分類撰擬。各項建議應列明主辦及協辦機關
      。
(七)研究調查問卷、本院研發會委員會議審議意見及研究者之修正說明
      、各項座談會或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報告、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
      文件等重要資料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八)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籍、期刊及各項資料,均應編列為參考
      書目,置於報告之末。
(九)研究報告撰寫應採橫式,裝訂成冊;詳細規定請參見期末報告印製
      樣本(如附件四)及委託研究期末報告印製格式說明(如附件五)
      。

八、委託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資料,悉歸本院所有,研究報告或
    相關資料(含經驗性研究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未經本院事先書面同
    意,研究人員不得對外發表。

九、本院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辦理研究成果分享座談會
    、發表會,研究主持人應配合參加。

十、委託研究經費請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受委託者對研究款項之支付,有關支出憑證之處理,應依「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發票或收據結
      報之受委託單位,應依會計法規定保存原始憑證,以供本院及審計
      單位查核。
(二)受委託之大專院校為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者,得留存已支用之原始
      憑證,供審計部就地查核,免送本院核銷。但應檢具經費支出報告
      表送本院查核撥付尾款。
(三)依委託合約規定應檢附原始憑證結報者,應依研究經費項目類別,
      粘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按計畫預算科目之順序,逐一黏貼,裝
      訂成冊,檢送本院。
(四)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團體者,每期依合約規定應撥付款項,
      由受委託機構以領據請款,並按季檢具已支用之有關原始憑證及經
      費支出報告表送本院核銷。
(五)研究人員個人所得由各該受委託機構辦理代扣繳所得稅事宜。
(六)委託學者專家個人者,每期研究補助費應由研究主持人檢具收據支
      領,並按季檢具已支用之原始憑證及經費支出報告表送本院核銷:
      提送期末報告修正本到院時,檢具全部研究費用有關原始憑證及經
      費支出報告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送本院核銷。個人所得由本院辦
      理所得稅申報代扣繳所得稅事宜。

十一、與專家或學術機構進行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要點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