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受訓人員,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規定,
申請複查成績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五十元;申請閱覽試卷者,每次應繳
納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前條所稱成績,指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
現)、專題研討、選擇題、情境寫作、實務寫作題、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之
分數;所稱試卷,指經評閱完畢之選擇題試卡、情境寫作、實務寫作題及
專書閱讀心得寫作試卷影像檔。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