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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案例書面寫作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
民國 95 年 05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本基準依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要點第二點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案例書面寫作(以下簡稱書面寫作)命題範圍,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
    任官等訓練班以其訓練課程配當表第二單元課程為限,薦任法官、檢
    察官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班以其訓練課程配當表第二、三單元課程為限
    ,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洽請課程撰寫人或授課講座命
    題後,選出四個題目,於撰寫時間開始時當場公布,由學員自行擇定
    三題作答。


第 3 條
三、書面寫作撰寫時間為三小時,定於結訓前一日下午舉行。


第 4 條
四、書面寫作撰寫字數不限,但撰寫時間開始後二小時內,不得提早交卷。


第 5 條
五、書面寫作時,須使用培訓所印製發給之試卷,違者依升任官等訓練測
    驗試務規定處理。


第 6 條
六、書面寫作時,應先檢查試卷面上之總編號,發現不符時,應即告知試
    務工作人員處理。


第 7 條
七、書面寫作時,不得自行書寫姓名、總編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
    ,違者依升任官等訓練測驗試務規定處理。


第 8 條
八、書面寫作時,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不得使用鉛筆。


第 9 條
九、書面寫作時,不得參閱相關書籍或期刊,及相互交談或討論。


第 10 條
十、書面寫作試卷經收繳後,由試務工作人員將總編號欄予以彌封,再由
    培訓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本客觀公正原則評定成績。


第 11 條
十一、書面寫作成績總分為一百分,其配分比例,包括探討與分析占百分
      之四十、知能運用與見解能力占百分之四十、結構與修辭占百分之
      二十 (詳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