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國家文官培訓所 (以下簡稱本所) 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掌理
下列事項︰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事項。
二、公務人員升任官等訓練事項。
三、公務人員政治中立訓練事項。
四、公務人員訓練之國際交流事項。
五、公務人員訓練相關圖書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服務事項。
六、接受委託辦理訓練事項。
第 3 條
本所設教務組、學員服務組及圖書資訊組,分別辦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所務。
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
,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一人至
二人,秘書三人,編審五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
等,其中研究員一人,秘書一人,編審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分
析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七人至十二人,職務列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
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六人至十人,技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至六人,操作員一人,職務均列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 9 條
本所得依需要,聘請具大專院校相關學科教師資格,並經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委員會議通過者,擔任教學。
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1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