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67)台經字第 8492 號令、六十
七年九月十八日考試院(67)考台秘一字第 2414 號令會同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70)台經字第 3970 號令、考試
院(70)考台秘議字第 0889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八日行政院(78)台經字第 11721 號令、考試
院(78)考台秘議字第 137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原名稱:技師分科類別;新名稱:技師分科)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工揆字第 1060178628 號令
、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53631 號令會同修正「十八、工礦衛
生科」為「十八、職業衛生科」;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