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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組貳二字第10300093631號;院授人組揆字第1030053723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俸給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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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考試院(83)考台秘議字第 1214 號令、
  行政院(83)台人政企字第 10810  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
  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考試院(85)考台組貳一字第 00305  號
  令、行政院(85)台人政企字第 01247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5  條條
  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考試院(89)考台組貳一字第 01444  號令
  、行政院(89)台人政力字第 190304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0930003451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3006199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名稱: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回任時服務年資採計辦法
  ;新名稱: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
  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600066211  號
  令、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60028224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6  條第
  5 項之附表「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
  務官等職等對照表」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700052121  號
  令、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700163373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5  條條
  文及第 6  條第 5  項之附表「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
  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照表」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10008493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10053074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
  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3000936
  3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組揆字第 1030053723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1
  2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