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86)台人政力字第 22147 號
令、考試院(86)考台組參一字第 04711 號令、司法院(86)院台人
二字第 15027 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87)台人政力字第 191153 號
令、考試院(87)考台組參一字第 04728 號令、司法院(87)院台人
二字第 1286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考試院(88)考台組參一字第 03335 號
令、行政院(88)台人政力字第 190641 號令、司法院(88)院台人二
字第 10947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7、8、10、1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考試院(90)考台組參一字第 090000936
1 號令、行政院(90)台人政力字第 191711 號令、司法院(90)院台
人二字第 29171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考試院考台組參一字第 0910006838 號令
、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10023382 號令、司法院(九一)院台人二字
第 18463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7、1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台組參一字第 0920008799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20055396 號令、司法院(九二)院台人
二字第 24586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5、6、8、10、11、13、14 條條
文
7.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台組參一字第 0940007718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40065004 號令、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 0
940020736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8、1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考試院考台組參一字第 09700022791 號令
、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700065542 號令、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 097
0006275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 4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考試院考台組參一字第 09900054201 號
令、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90063250 號令、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 099
0014649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6、7、12、17~20、29、30、32、35、3
6 條條文;增訂第 18-1、19-1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考試院台組參一字第 10000074661 號令、
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1000049564 號令、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 10000
20996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1020005051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20037131 號令、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
1020014058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6、28、31、33~37、39~42、44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並增訂第 26-1、42-1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台組參一字第 1030000244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30019179 號令、司法院院台人二字
第 1020033936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27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一
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1030005736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30038458 號令、司法院院台人二字
第 1030017051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1、9、15、16、34、35、44、4
5 條條文;增訂第 34-1、35-1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1050009441 號
令、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50032449 號令、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
1050003817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18、20~22、26、27、29、32、3
5、36、44、45 條條文;增訂第 40-1 條條文;刪除第 4、18-1~19
-1、24、28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叁一字第 1050006935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500538272 號令、司法院院台人二
字第105002376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27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叁一字第 1060003968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600465452 號令、司法院院台人二
字第 1060013047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36、39、40-1、44 條條文;
並增訂第 37-1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叁一字第 1090007883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900434362 號令、司法院院台人二字
第 109002863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13、18、20、26、29、34~35
、37、37-1、40-1、4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1、36-1、37-2 條條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