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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組壹一字第11206000441號令
法規體系: 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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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四日考試院(87)考台組壹一字第 08766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 0823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6、7  條條文暨第 3  條之附表一、二
  (原名稱: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新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
  務人員考試規則)
3.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 0062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之附表一(應考資格表)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06767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及附表一;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00017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00093091  號
  令刪除發布第 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4000238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二
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0433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1721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7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1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233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70002375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1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810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應考資格表及附表二應試科目表
    (修正五等考試普通科目部分、刪除三等及四等考試關稅會統科別、
    增訂三等及四等考試關稅會計及關稅統計科別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1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579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1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966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三等考試技術類輻射安全技術
    工程科別部分)
15.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00003959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8、9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860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9、12  條條文;本次修正之第 8  條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1052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1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三
    等考試藥事、船舶駕駛、輪機工程科別、五等考試船舶駕駛、輪機工
    程科別及附註部分);並自發布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9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
    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10、11 條條文;原第 12 條條文移列至第
    1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8
    28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三等考試資訊處理科別
    部分)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8000717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8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四等考試資訊處理科別部分)
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198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3  條條文
    之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2060004
    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0  條條文;除第 3  條及其附表一、附表
    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