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 042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考試院(91)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0234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109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20007573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表頭部分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40004945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668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增設政風類科部分)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一字第 0970003214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8、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7000506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之附表(新增勞工行政科別)
9.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8000750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之附表表頭部分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371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525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修正廉政類科、增訂交通行政類
科)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9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500067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
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10、11 條條文;原第 12 條條文移列至第
1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109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294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2060009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0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公務人
員初等考試應試科目表」(新增一般民政、戶政、測量製圖類科部分
);刪除第 5 條條文;除第 3 條條文之附表,自一百十三年六月
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