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四日考試院(84) 考台組壹一字第 06636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考試院(85)考台組壹一字第 0499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
(原名稱:特種考試臺灣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新名稱:特種
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日考試院(86)考台組壹一字第 05584 號令
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考試院(87)考台組壹一字第 0590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之附表一、二及第 5 條之附表三、四
5.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考試院八七考台組壹一字第 06798 號
令修正發布附表三: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普通科目部分)及附表四:
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普通科目部分);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考試院(88)考台組壹一字第 06639 號令
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 106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之附表二、附表三、第 5 條之附表三、附表四
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 090000898
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及附表一~四、並增訂附表五
9.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06254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及附表一、附表二;並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九二)考臺組壹一字第 092
0001020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新名稱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1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2000715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之附表五
1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2001076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暨第 4、5 條條文之附表
13.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00102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9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4000576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四、附表五
15.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533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9 條條文暨第 4、5 條條文之附表一至附表五;並
刪除第 6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441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暨第 4、5 條條文之附表一至附表五
1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659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之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18.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629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8 條條文及第 4、5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
19.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00006972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
、附表四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670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560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修正戶政、畜牧技術、公職獸
醫師類科專業科目部分)、附表四(修正戶政、畜牧技術類科專業科
目部分)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8、12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
表二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4000325
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8、10、11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
表三、附表四(建築工程及景觀類科部分)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
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10、11 條條文;原第 12、13 條條文移列至
第 10、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128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資訊處理類科部分)
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0953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0000602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9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5、
6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2060009
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除第 2、4~6 條自一百十三年六月
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3060005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特種考試地方
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社會行政類科部分)
;除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