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局力字第 001
66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 點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890
638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2 點
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900
6447 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9
106204 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0
92000683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點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095
000204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點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0
970004586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0
990011557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點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參字第 1
028460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點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07226002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點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1322600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
生效